好消息來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經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幫助企業渡難關,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
2020年5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連同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應納稅款一并繳納。該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操作說明
通過申報終端(扣繳客戶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提交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申報后,進入“稅款繳納”界面,選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應月(季)度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款, 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選擇“享受政策”或“我要繳稅”。如您選擇“我要繳稅”,還需進一步選擇“買房買車積分落戶”或“其他”原因,辦結對應屬期的納稅申報和繳納。
如您已經完成了在5-7月份的納稅申報,可根據您的情形選擇下列步驟享受政策:
情形一
已申報且已繳納稅款
請前往您經營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退稅,并完成更正申報,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情形二
5月份已申報但尚未完成稅款繳納
請通過申報終端(扣繳客戶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進入經營所得的申報頁面進行申報更正(無需改動數據), 之后進入稅款繳納頁面,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情形三
6、7月份已申報但尚未選擇是否享受政策,也未完成稅款繳納
請您通過申報終端(扣繳客戶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進入經營所得“稅款繳納”頁面,選中對應屬期的稅款,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選擇“享受政策”或“我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