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個人2020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離退休人員取得原任職單位發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4.扣繳單位忘記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的申報密碼,如何處理?
5.公司發給員工福利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6.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有何新規定?
7.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納個稅?
8.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9.獨生子女補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0.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2020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離退休人員取得原任職單位發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
納稅人可以自行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納稅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4.扣繳單位忘記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的申報密碼,如何處理?
答:若扣繳單位忘記申報密碼,有三種方式可實現申報密碼重置:一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APP,通過【個人中心】--【企業辦稅授權】--選擇對應企業--點擊底部按鈕【獲取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二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WEB端(網頁版),通過【個人信息管理】--【辦稅授權】--【企業辦稅授權】--信息行后部的【查看詳情】--【獲取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三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獲取初始申報密碼。
5.公司發給員工福利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一、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6.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有何新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7.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納個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8.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9.獨生子女補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10.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