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根據《山東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附件2《僅延長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目錄》規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6年5月31日。
01
山東省的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 第二條規定,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六條規定,按照《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02
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保留兩位小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
前款所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是指本省設區市統計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本市范圍內的社會平均工資。
03
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期限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規定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審核確定后的用人單位上年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提供給同級保障金征收機關。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據實申報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的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信息。用人單位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04
我企業規模很小,只有十幾名員工,有沒有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
答:一、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規定:“第十六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保障金。”
二、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05
企業招用了殘疾人員工,但是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1.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沒有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