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山東省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原始憑證嗎?
答: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02
山東省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如何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
答: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于發布<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納稅人確需另外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于次月20日以后,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到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開具。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所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完稅證明》的第一聯(收據)由納稅人收執,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第二聯(報查)和保險單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
03
山東省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需要錄入納稅人的哪些信息?
答: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于發布<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七條規定,保險機構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相關信息資料審核確認無誤后,將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身份證照類型、納稅人身份證照號碼、號牌號碼、號牌顏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車輛類型、發動機號、品牌型號、車輛發票日期或注冊登記日期、使用性質、燃料種類、排氣量、核定載客人數、整備質量等基本信息錄入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承保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系統)。由交強險業務系統自動計算納稅人應納的車船稅稅額,并打印在保險單相應欄次內。
新購車輛尚未掛牌的,不需錄入號牌號碼和號牌顏色。
購買交強險前已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機動車,保險機構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將上述車輛的基本信息、完稅憑證原件上載明的完稅憑證號(例如:票證字軌<3位>+魯地證+號碼<8位>)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然后將完稅憑證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04
山東省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納稅人如何區分情況辦理退稅?
答: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于發布<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規定:“第十二條 代收代繳車船稅款未向稅務機關解繳之前,因交強險保險單錄入錯誤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無論交強險保險單是否生效,由保險機構批改后退稅。
代收代繳車船稅款向稅務機關解繳后,納稅人辦理退保業務的,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結報手續后,已完稅的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申請退還自發生情況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有關規定辦理。”
05
山東省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保險機構應向哪里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答:應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于發布<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十五條規定,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應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同時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
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登記地稅務機關;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輛,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