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1.企業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前述第三項優惠中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 年第 6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