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 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 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范圍內技術的所有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4. 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二條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