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Q1
納稅人在2021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還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嗎?
答:納稅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Q2
納稅人在2021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需要補稅,但是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還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嗎?
答:納稅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Q3
納稅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若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還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嗎?
答:納稅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Q4
納稅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若不申請退稅,還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嗎?
答:納稅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不屬于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
Q1
納稅人在2021年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需要并入收入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答:不需要。2021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Q2
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選擇單獨計稅的,是否需要并入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計稅方法有兩種選擇。
(1)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Q3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需要進行年度綜合所得匯算嗎?
答: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
Q4
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答: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Q5
2021年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嗎?
答:不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需要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