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后的第一部涉稅法律
作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后,我國公布的第一部稅法草案和擬開征的第一個新稅種,環保稅法的重要意義得到了與會專家的一致認可。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湯貢亮表示,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有利于明確環境保護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規定了立法宗旨,這是我國實體稅種立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立法宗旨。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雖然在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中也有關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但并沒有形成體系化的政策目標和制度安排。通過立法的形式開征獨立的環保稅,可以充分彰顯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生態的理念與政策導向。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征稅,可以避免現行排污費征收中的不規范、不嚴格等問題,為更好地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記者了解到,環保稅立法已醞釀十年之久。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聯合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進一步修改之后形成草案再度報送國務院。
部門配合與權責明確等征管細節是關鍵
環保稅是十分專業的稅種,環保部門在排污費方面有長期征管經驗,在污染排放檢測和標準核定方面具備技術優勢。因此,征求意見稿中,采取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這一創新模式受到專家的關注。
“成也征管,敗也征管。”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環保稅法在制定時必須注重協調征管責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責任是環保稅法順利得到貫徹落實的關鍵。在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協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明確各部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環保稅法應明確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各項權利、義務。
“各國的稅收實踐表明,設計再完善的稅收制度,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稅收征管作為保障,都難以實現該稅收的目標。”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許文認為,在環保稅征管過程中,環保部門負有對納稅人申報資料審核和向稅務機關送達相關納稅人信息等義務,因此,環保部門協同配合的積極性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征管質量。在環保稅的立法過程中,在強調環保部門協同義務的同時,也需要明確環保部門的法律地位和責任問題。尤其是,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和征管部門在征管工作中的權利義務,優化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調動環保部門參與征管的積極性。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門配合與權責明確是環保稅落地的關鍵。”高萍認為,我國已有多年排污費征收經驗,環保稅制的設計基本上參照和借鑒了之前的排污費制度,實體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費模式為藍本。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創新,同時也有挑戰、有風險。例如,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但作為征稅核心要素的稅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環保部門審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納雙方爭議的一個問題。出現納稅人爭議時,如何保障納稅人應有的稅收救濟權利,納稅人應該向哪個部門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是向稅務機關還是環保部門提起稅務行政復議?這些細節問題,法律都應進一步明確。
對于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四處副處長陳燕十分歡迎。她表示,部門協作是環保稅順利推行的關鍵,這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如果不能通過法律法規先行明確,并不會通過稅收征管來解決,而是會在稅收征管中放大。因此,在立法階段,要考慮全面,對預估存在的問題予以解決,避免實務操作遇到困難。
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環保問題
雖然對環保稅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專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環保問題。更有專家指出,不一定要通過增設環保稅來解決環保問題。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趙書博提出,在推動環保稅立法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多稅種共同配合。
趙書博建議,借鑒國際經驗,統籌考慮環保與居民利益及企業競爭力。一是加大減免稅政策力度。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有很多,有的是減免公司所得稅,有的是減免增值稅、車船使用稅等,目的在于減輕節能減排企業的負擔。例如,韓國規定,新能源企業所需進口設備及零部件關稅減半。印度、挪威、波蘭、羅馬尼亞、瑞典和土耳其等國家也都有相應的減免稅措施。
二是加強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針對性。美國和西班牙等國家對企業投資于清潔能源給予稅收抵免優惠,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激勵企業投資于節能環保項目。美國有風能生產稅收抵免和投資稅收抵免兩種形式。西班牙則規定,納稅人購買用于環境保護的設備,可以使用8%的稅收抵免。
三是加快資產折舊速度。加速折舊可以促使企業較早地收回投資,對企業的發展大有好處。實行加速折舊的國家很多,有的國家甚至允許企業采用100%的折舊率。
四是允許能源投資扣除。很多國家為鼓勵能源投資,允許企業投資的當年將投資額的一部分從所得中扣除。荷蘭的能源投資扣除政策規定,公司或個人投資于節能項目或可再生能源項目,年度投資額超過2300歐元,不超過118萬歐元的部分,可以從所得中減除該部分投資的41.5%。該措施的效果比較顯著,荷蘭經濟、農業與創新部發布的2011年度能源投資稅收補貼情況報告顯示,在這一政策的鼓勵下,2011年荷蘭企業在可再生能源和節能技術方面的投資近15億歐元,比2010年增長45%。2011年,荷蘭企業獲得的能源投資稅收補貼總金額達1.16億歐元。同時,荷蘭的環境投資寬免政策規定,納稅人購買特定的有利于環境改善的資產可以獲得環境投資寬免。因為這兩種政策稅收減免類似,只是環保投資寬免優惠注重環保技術,能源投資扣除優惠則注重節能技術,因此,納稅人不可同時享受。(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