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出臺了《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提到“支持各地區在房地產稅、養老和醫療保障等方面探索創新”。筆者認為,房地產稅是否開征,并不決定于房地產業本身,也不僅僅決定于當下的經濟狀況,而決定于政府對于中國社會政治、經濟 的現狀和可持續發展的綜合判斷。
如果我們把“改革”“開放”僅僅看做是表述一種經濟政策取向的中性詞,而不是另一種頂禮膜拜的意識形態的話。那么在肯定中國改革開放偉大成就的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發展的過程中過度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的價值取向,讓中國在取得巨大經濟成就的時候,貧富差距過度拉大。過度拉大的貧富差距,一方面消解了人們對改革開放的正當性理解,一方面減弱了人對生活水平巨大提升的滿足感,同時為中國經濟下一步的可持續發展設置了障礙。
在過去的30多年里,從發展軌跡上看,中國基本效仿了日本經濟成長模式:高效而強有力的政府主導和推動下經濟高速發展。但從國民財富分配的結果上看,卻產生了如巴西、墨西哥等國走過的所謂“拉美化”趨勢。
二戰后,只有日本、中國臺灣、韓國等少許幾個經濟體成功越過“中等收入陷阱”進入到高收入或準高收入國家的行列,而大部分國家跌入“中等收入陷阱”經濟增長陷入長期停頓狀態。
從這些國家的發展過程來看,哪個國家在快速發展過程中貧富差距沒有快速拉大,哪個國家就能通過“中等收入陷阱”,反之哪個國家在快速發展階段貧富差距快速拉大,那么哪個國家必將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雙管齊下,才能抑制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中國社會收入不公平的局面必須進行改正,要想改正,必須先從兩個領域入手:一個是堅定不移地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通過財稅體制向特權階層開刀;二是加緊構建新型福利社會,減少國人后顧之憂。
而征收房產稅恰好可以作為從目前的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向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過渡的橋梁。在中國,房地產是人們持有和保存財富的最直接手段。直接對大量房產擁有者征收房地產是發揮稅收調節貧富差距作用的最簡便的方式,同時也具有引導產業發展方向的作用。
現在無論是體制內還是體制外的精英都積極混淆“企業家”與“富人”的本質區別。在制定政策時以保護企業家的名義保護富人。在稅收制度上一鍋燴,不區分企業稅負和個人稅負。以保護企業家的名義保護富人在房產投資和奢侈消費上的利益。
其實企業家群體和富人群體,雖然有一部分交叉,但本質上是兩類人。那些把財富大都放在廠房、設備、流動資金上,在生產中流轉的是企業家,那些把財富基本隱匿于房產、奢侈品、理財賬戶上的才是富人。很多富人的錢不是通過經營企業來獲得的,所以必須通過稅制設計向富人財富征更多的稅或者逼迫他們把錢進入實體經濟領域。
目前的財稅制度,已經基本喪失了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財政稅收體制如果不進行徹底的改革,收入分配不公平、房屋價格持續上漲、房地產暴利、農民財產收入過低、資源浪費性使用等一系列問題就會進一步惡化。由此導致巨大的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叢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貧富差距不斷拉大是一種必然的現象。而稅收制度正是利用二次分配糾正一次分配的不公正現象的有力武器。而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上沒有實現這一目標的功能。由于缺乏完備的個人財富報稅和核查手段,個人所得稅事實上成為針對工薪階層的工資稅。房產稅、遺產稅稅種也遲遲沒有推出。依靠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征收機制,根本無法實現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就更別說對“黑色財富”“灰色財富”的抑制了。
事實上,隨著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廣泛推開,全國統一聯網的不動產持有信息已經趨于完整,稅收征收困難的托詞已經不存在。當然,所有新稅收的推出必定是遭納稅人厭惡的。但如果新稅收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符合大多數人的長遠利益,經過一段時間,反對和抵制是會逐漸被納稅人所接受的。
政府對貧富差距與中國經濟增長的可持續之間關系的理解決定了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步驟。十八大以來的政治路線以及即將到來的十九大,正在并即將確認這樣的新理念:中國已經進入“后改革開放”時期,經濟發展速度已經不再是壓倒一切的優先選擇,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階段已經結束。社會公平正義是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發展目標,而較小貧富差別的“共富”追求,既是追求公平正義的結果,也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