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代表著新一輪的個稅改革已經(jīng)進入倒計時。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提醒,個稅改革涉及到稅制模式的變更,“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因此應當在充分調(diào)研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著力方向之一: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當前我國個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工資薪酬、勞務報酬、稿酬、股息紅利、財產(chǎn)租賃等11類所得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征收。
“這種分類稅制在征管上確實比較簡便,但卻不能充分體現(xiàn)稅收調(diào)節(jié)經(jīng)濟和貧富差距的作用。”施正文介紹,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在個稅征收模式上實行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其精髓就是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并將其部分收入納入全年綜合的計稅范圍。
“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模式將有利于實現(xiàn)稅制的公平。”施正文解釋稱,現(xiàn)行個稅的分類征收,容易出現(xiàn)兩個人勞動收入相同,但由于收入來源不同而導致稅負不同的情況。比如,有的勞動者收入主要是勞務報酬,要按20%稅率繳稅;有些人收入來源則更加多樣,不僅每項都能有免征額,工資薪金也能享受遞進稅率等更多優(yōu)惠。
因此,將工資薪酬、勞務報酬、稿酬等項目合并綜合征收,按年匯總納稅,可以解決按次征收或按月征收所帶來的因某次或某月收入偏高導致整體稅負過高的現(xiàn)象,真正發(fā)揮個稅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
那么,哪些收入將進行“綜合”征稅是改革中的關鍵問題。
對此,肖捷透露,目前改革的基本考慮是將工資薪酬、勞務報酬、稿酬等部分收入項目實行按年匯總納稅;對利息、股息、紅利、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等資本性所得考慮繼續(xù)按現(xiàn)行的分類計征方式征稅。
著力方向之二:專項扣除考慮家庭因素“個稅改革將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考慮有關"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肖捷表示,除了要實現(xiàn)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體系外,建立基本扣除加專項扣除的機制也是此輪個稅改革的核心內(nèi)容。
所謂專項扣除,是在計算個人應繳納個稅數(shù)額時,將相應專項開支數(shù)額在稅基中扣除,從而減少納稅的額度。這需要考慮納稅人和家庭的總體負擔,將贍養(yǎng)人口、兒童教育成本、按揭貸款等情況納入其中。
在施正文看來,這不僅是綜合所得稅制改革的必然舉措,也是國家實現(xiàn)從以個人為征稅對象到以個人與家庭結合為征稅對象模式改革的關鍵一環(huán),更是讓稅收趨于公平的核心所在。
施正文透露,目前基本扣除與專項扣除相結合的模式在改革中已達成共識,但難點在于如何制定細化的具體標準。
“扣除標準、方式與各地財政的承受能力、國家整體經(jīng)濟狀況有關,因此,扣除項會有抵扣限制,也要設置抵扣額度的"天花板"。”施正文舉例稱,比如,對房貸利息的抵扣是否適用二套住房,對房屋總價及貸款額是否有限制等,都需要通過細致的整體調(diào)研測算來制定科學的標準。
考慮個人和家庭因素的綜合與分類個稅制度要比當前單獨分類征收的個稅模式更為復雜。肖捷表示,改革除了要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相應修改稅法外,更需要相對成熟的社會配套條件。
施正文解釋,在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大多不進行直接接觸,通過源泉扣繳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繳。這種方式對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要求不高,稅收成本也較低。但綜合征收不僅需要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及家庭實際情況,同時也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與核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前我國稅務部門的征管系統(tǒng)還未能與公安、工商、銀行等部門實時聯(lián)網(wǎng),做到信息共享,從客觀上難以做到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及實際家庭情況的條件,因此推動個稅改革的同時,也要盡快實現(xiàn)跨部門、跨地區(qū)的涉稅信息聯(lián)網(wǎng),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財產(chǎn)信息系統(tǒng),并適度提高稅務部門職權,加大調(diào)查能力等,為個稅改革全面落實打好基礎。”施正文說。
著力方向之三:上調(diào)免征額 下調(diào)稅率
對于大多數(shù)民眾來說,平時和個人所得稅“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工資薪酬的扣稅,目前,我國在工資扣稅方面規(guī)定的免征額為3500元/月。這已經(jīng)是6年前定下的標準。
對于此次個稅改革,起征點是否會進一步提高再次成為了各界關注的焦點。全國政協(xié)委員、太平洋保險(601601,股吧)公司董事長高國富就表示,6年間工薪階層的收入雖然在增長,但相對于各地房價的大幅上漲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其實并不成比例,他認為,現(xiàn)行個稅免征額相對偏低,應該上調(diào)。
施正文介紹,在一些西方國家采取的是個稅免征額標準與通貨膨脹率等相掛鉤的機制,每年實行動態(tài)調(diào)整。6年來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上漲,物價也不斷上升,但個稅起征點卻沒有調(diào)整,確實不適應客觀情況的發(fā)展變化。
肖捷也表示,在研究制訂個稅改革方案中,將根據(jù)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測算,確定是否提高免征額,該提高就提高。
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的重要標準,在此輪個稅改革中,降低稅率的呼聲也很強烈。
剛履新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副主任委員的黃奇帆建議將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最高稅率從45%降低至25%,以此作為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的突破口。他認為,將個稅最高邊際稅率降低至25%,將有助于社會各階層對繳納個稅的認同度。降低稅率“不會增加社會成本,不會損及個體利益,且阻力小、易操作”。
在施正文看來,降低稅率還有助于減少我國的稅率檔次。目前我國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前幾個稅級對應的所得額與級間距太小,比如,應納所得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適用10%稅率,超過4500元至9000元則適用20%稅率,很容易使中低收入者被劃入到較高的稅級中;而最后兩級稅率偏高,不但會加劇避稅行為的發(fā)生,也不利于吸引國際高端人才和留住本國優(yōu)秀人才。
施正文建議,通過降低稅率,可將我國累進稅率從7級調(diào)整為5級,較少的稅率檔次也能夠降低稅收征管的復雜程度與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考慮到稅收要體現(xiàn)“量能納稅、多得多繳稅”的原則以及強化個稅在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個稅工薪所得最高稅率可調(diào)整為30%。(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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