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標稱號與公司基地稱號盡量一同,以便商場推廣.當然,在許多熱門經濟區域,做到此點并不簡略,因為自個起的商標稱號或許早已被別人注冊.所以,請求人要做廣泛的近似查詢,在確保沒有別人在先請求的狀況下進行請求.
第二,商標要具有顯著性,不能運用產品通用稱號,或是對產品或效勞的通常性描繪.例如,蘋果盡管是電子產品界的大牌,但它作為一種生果的通用稱號,請求在生果產品上是不具有顯著性的.
第三,不能富含法令制止作為商標運用的內容.例如,國家、政府及其作業場合稱號,縣級行政單位以上地名或許別的法定標識等.運用上述稱謂、標識或圖形請求商標,商標局將不予核準注冊.
第四,不得與別人相似產品效勞上的在先商標構成近似.假如商標之間因相似而不具有區別度,則無法區別產品效勞來歷,商標也就形同虛設.由此也表現了請求之前近似查詢作業的首要性.
第五,切忌歹意搶注別人具有必定聞名度的商標.歹意搶注做法將致使別人提出異議而不能獲得核準;即便幸運被獲準注冊,也或許被別人提起無效宣告程序而遭受不良法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