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含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請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表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原件和復印件;
(二)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和誠信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